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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新政开启 激发境外能源建设市场活力
发布日期:2014-5-21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积极推行的政策方向。在境外项目投资核准上,这一方向继续得以体现。5月上旬,我国新近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出台后,2004年公布实施的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废止。本次公布的《办法》在境外投资项目简化行政审批、下放权力上有了突破,在境外能源建设领域较原规定也有了变化。

需国家层面核准项目金额翻数倍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表示本次 《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根据记者观察,《办法》中最直观的变化是交由国家层面审核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其金额和项目类型较2004年公布的《暂行办法》有了较大突破。

在项目审核方面,《办法》指出: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相形之下,原《暂行办法》将所审核项目分为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上述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这类项目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这就意味着,原来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这一数量级的境外项目要上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层面,而《办法》出台后,除敏感行业和敏感地理区域,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才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而原来2亿美元投资规模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中方用汇率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则要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现在的标准变为“中方投资20亿美元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才需上报至国务院层面。

在项目备案方面,《办法》指出,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原来的规定则为“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不难发现,在需备案的金额规模上,变化是非常显著的。

能源类项目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

针对该《办法》的出台,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在多层级政府体系中,层级越上,离微观事务越远,根据实际需要放权可以显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这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激发市场活力十分重要。

放权放到哪一级、放多少,也是紧紧围绕激发市场活力来考量的。几年来,我国一直鼓励能源领域企业 “走出去”,《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海外能源项目的投资核准效率,对促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敏感国家和敏感地区的境外项目核准有了更细化的规范,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涉及此类项目则不分限额,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与原《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相比,也有了更强的针对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林伯强告诉记者:“审批时间长,对于能源领域境外项目投资来说将带来许多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机会的流失,好的时机往往稍纵即逝,耽误在行政审批等因素上总归是遗憾的,其次则是汇率变动等方面的风险。在能源领域,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垄断地位,又因为它涉及面非常广,所以《办法》将电网境外建设规定为敏感行业,在这些方面由国家层面来核准是慎重的选择,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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